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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说法] 云律通 | 活久见:工作中打架受伤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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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2 0 云律通法援 发表于 2022-3-14 10: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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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手曦月右手清阳 于 2022-9-21 08:36 编辑

工作场所发生的暴力,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埋单?

工作场所发生的暴力,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埋单?


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也能算工伤吗?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有一桩拍案惊奇的案子。本是2014年发生的事情,却一直干到2018年末由最高院最终再审。

重返战场,他被同事拍断颈椎


2014年8月的一天,某企业职工李甲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压倒了同事田乙,二人争吵并相互撕扯后被其他同事劝开

但是李甲还不解气,又回来用挖矿的工具扁铲与田乙互拍,并在田乙面部顶了一膝盖。

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乙也重返战场,用挖矿的工具拍李甲的头部。不料这一拍直接拍裂了李甲的后脖子,导致其颈椎骨折、脊髓损伤。

经司法鉴定,李甲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此事报案后,当地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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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李甲所在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然,公司并没有如实说明李甲的伤是打架打出来的。人社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定了李甲的工伤。

造假露馅,工伤认定被撤销


第二年,人社局接到举报得知,李甲受伤原因竟然是与他人打架,于是根据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法院判决书,认为原《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做出的错误认定,并重新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李甲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缴回已支付给李甲的工伤保险费用。

本以为案子到这儿就结束了,然而现实往往比小说更精彩。

李甲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简称“告政府”)。

四年缠讼,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中级法院在一审审理中认为,李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田乙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甲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

简言之,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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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于是不服,上诉到高院称,李甲是与田乙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比如医生在工作中被医闹打伤,或者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被嫌疑人打伤)

省高院认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甲压倒田乙,双方争吵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但被同事劝开后,李甲持矿用工具又与田乙撕扯,并用膝盖顶田乙面部,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的联系。

简言之,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没毛病。

这下李甲又不干了,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再审,也就是说,在案件经过两个审级审理终结之后,要求最高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度来“纠错”。

不得不说,李甲真是执着啊……(不愧是被人拉开后又重返战场的人)

最终,最高法院对本案做出了裁定,认为李甲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事实证明,李甲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斗殴被他人打伤。因此,李甲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甲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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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对“遭受暴力受伤”的工伤认定(需要因履行工作职责)比其他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因工作原因)要更加严格,你想,如果在单位因为私人恩怨被打伤,与工作确实没有半点关系。

现实复杂,工伤认定有标准


这几年,随着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加强,大家听多了“下班路上买菜认定工伤”这一类的案例,往往有一种乐观的幻觉:工伤认定似乎非常宽泛。

其实,“工伤”认定的核心其实在于是否与“工作”具有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可以体现为受到伤害与工作在因果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性。(下班路上买菜认定工伤的原因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可见,工伤认定有条件,劳动作业要谨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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